(2017)川3423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董光玉与徐鑫、徐涛民间借贷纠纷48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光玉,徐鑫,徐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481号申请执行人:董光玉,女,1959年6月12日出生,藏族,四川盐源县人。委托代理人:董光莲,女,195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盐源县人,系董光玉的姐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徐鑫,男,195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徐涛,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本院在执行董光玉与徐鑫、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川3423民初6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川3423执48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元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