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行终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武斌、李淑芹与营口市国土资源局鲅鱼圈分局确认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武斌,李淑芹,营口市国土资源局鲅鱼圈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8行终3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武斌,男,汉族,1949年11月5日出生,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淑芹,女,汉族,1950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市国土资源局鲅鱼圈分局,住所地:鲅鱼圈区平安大街。法定代表人范春儒,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宏,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世龙,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营口分所律师。上诉人张武斌、李淑芹不服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7)辽0804行初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武斌、李淑芹,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宏、马世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营口市国土资源局鲅鱼圈分局于1996年6月28日作出营鲅国用(96)字第40125-13-10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故原告张武斌、李淑芹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武斌、李淑芹的起诉。免交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张武斌、李淑芹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确认营鲅国用(96)字第40125-13-107号土地使用证是被上诉人越权非法批准占地,判该证和依其更名土地证号鲅鱼圈国用2011第000**号土地使用证无效。事实与理由为,另案中被上诉人逾期提供证据,是上诉人起诉超过20年的原因。该土地证是被上诉人越权核发而违法无效的。被上诉人营口市国土资源局鲅鱼圈分局庭审答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正确,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请求维持一审裁定。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时营鲅国用(96)字第40125-13-10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已作出超过二十年,起诉人在起诉时已超过最长起诉期限。上诉人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兴汉审判员 盖国林审判员 关春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瑞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