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赵慧琴、李子荣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慧琴,李子荣,曾邦泽,王如意,郭素芳,孙晓燕,河南中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2077号申请人赵慧琴,女,满族,1955年9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申请人李子荣,男,汉族,1977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申请人曾邦泽,男,汉族,1972年1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申请人王如意,男,汉族,1979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申请人郭素芳,女,汉族,1983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申请人孙晓燕,女,汉族,1970年7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史挥龙,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硕,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中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城东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5523689L。法定代表人李国社。被申请人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26437846。法定代表人刘义常。申请人赵慧琴、李子荣、曾邦泽、王如意、郭素芳、孙晓燕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20425.46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百四十二万零四百二十五元四角六分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胜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