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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3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罪犯刘延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延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3081号罪犯刘延龙,男,1968年12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敦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延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404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5年9月25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243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刘延龙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1月13日,吴羽为购买毒品自己吸食,便找到隋坤发,将3.5万元交给隋让其帮助购买,隋联系汪立生,汪再联系金秀哲,金秀哲与金凤虎联系,金凤虎联系崔京哲,崔与韩长哲联系,韩与刘延龙联系,刘从一贩毒人员手中,以2.4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包毒品,并通过上述人员卖给吴羽。次日,汪立生、隋坤发在延吉市某旅店为吴羽取冰毒时被抓获,经鉴定,该包毒品共重96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在毒品交易中,刘延龙获利0.3万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七监区参加熨烫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6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4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6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4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刘延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延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尹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