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8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文武与徐永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武,徐永杰,天津滨海新区创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8590号原告:刘文武,男,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井梅,天津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永杰,男,住天津市滨海新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洪,天津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滨海新区创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远洋城滨悦花园东门创世纪房地产。法定代表人:赫冉,总经理。原告刘文武诉被告徐永杰及第三人天津滨海新区创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艳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