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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4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与袁骏、代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袁骏,代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436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住所地铜陵市商北新村1号网点。法定代表人:桂斌,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健、查弦,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骏,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代荣,女,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与被告袁骏、代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218元,减半收取360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邢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