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孙文朝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文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510号罪犯孙文朝,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2009)娄中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文朝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孙文朝等二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三千五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2月26日交付执行。2012年11月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5年4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孙文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孙文朝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文朝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孙文朝共获得表扬8个。在审理期间,该犯缴付1000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文朝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文朝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30年7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