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4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白增格申请执行白伟丰、白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增格,白伟丰,白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4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增格,男,1964年9月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白伟丰,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白福林,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409号白增格申请执行白伟丰、白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伟丰、白福林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白伟丰、白福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7年6月8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白福林在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二道街一段的房产,上述房产已进入国家拆迁安置程序,待该房屋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下发后,再从其中扣留本案全部申请执行标的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包 颖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