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民终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岳小龙与岳成峰、强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小龙,岳成峰,强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民终7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岳小龙,汉族,住庆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林发,甘肃正天合(庆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成峰,汉族住庆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强丽华,汉族,住庆阳市。上诉人岳小龙因与与被上诉人岳成峰、强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7)甘1002民初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不足,岳小龙与岳成峰对2016年9月抵顶的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原中医医院巷门面房价格说法不一,岳小龙认为抵顶了15万元,岳成峰则认为抵顶了50万元。现双方当事人的说法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提交的证据均存在瑕疵,故对此应做进一步调查,必要时可对双方的经济往来予以核查,以便准确认定抵顶价格,公正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7)甘1002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重审。岳小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3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闫雅丽审 判 员 杨立锋代理审判员 郭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乔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