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02执8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雪臻与毕嘉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臻,毕嘉鸣,王凯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8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雪臻,女,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毕嘉鸣,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王凯萱,女,1986年3月31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雪臻与被执行人毕嘉鸣、王凯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毕嘉鸣、王凯萱的存款人民币3225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迟晓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兴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