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1民初7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金娜与陈国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娜,陈国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7137号原告杨金娜,汉族。被告陈国宏,汉族。原告杨金娜与被告陈国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杨金娜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娜撤回对被告陈国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杨金娜应承担;剩余28元按规定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唐建芳人民陪审员  罗凤珍人民陪审员  郭翠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费璐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