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蔚俊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蔚俊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2刑初269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蔚俊,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中国xxxxx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员工。因本案于2017年6月17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辩护人谢炳洪,广东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7〕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蔚俊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蔚俊、辩护人谢炳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蔚俊任职中国xxx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销售主管期间,自2015年7月开始,利用其职务便利,用陈某1、黄某2的身份资料挂职公司保险营销员,利用公司佣金系统与财务系统漏洞,骗取公司发放佣金4105446.02元用于偿还个人所欠赌债。案发后被告人投案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他人开设赌场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蔚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建议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张蔚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张蔚俊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2、张蔚俊有立功情节;3、张蔚俊有退赃情节。综上建议对张蔚俊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蔚俊于1998年入职中国xxxx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xx肇庆分公司),在其任职公司个险销售部营销人员管理岗高级主管期间,被告人张蔚俊通过邹某、周某(另案处理)提供的皇冠球类赌博网页会员账户进行赌博活动,欠下巨额债务。为偿还赌债并继续参赌,被告人张蔚俊于2015年7月份,以帮助陈某1、黄某2办理挂职保险营销人员为名,要求陈某1、黄某2提供个人身份资料及建设银行卡,并利用其营销人员主管管理岗位职权在该公司的佣金系统开通了陈某1、黄某2的保险营销人员代码。被告人张蔚俊利用该佣金系统与公司财务系统没有对接的漏洞,在佣金系统上虚构陈某1、黄某2的营销个险保险缴费等业务,致使佣金系统根据系统上业务数据自动统计出每个营销人员营销xxx业绩的佣金。被告人张蔚俊将虚构的陈某1、黄某2的与其他xx营销人员佣金报表提交给分公司财务部层报至中国xxxx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审核发放佣金。随后被告人张蔚俊将通过上述办法领取的佣金用于偿还所欠赌债并继续赌博。2015年7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蔚俊通过上述方式共侵占公司4105446.02元。2017年6月17日被告人张蔚俊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周某、邹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2017年8月7日,被告人张蔚俊家属代其退赔被害单位5000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举报书、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及立案情况。抓获经过、立功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蔚俊系自动投案,及有立功情节。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张蔚俊的身份信息。中国xx肇庆分公司劳动合同、证明,证实被告人张蔚俊系其公司员工,任公司个险销售部营销人员管理岗高级主管。中国xx肇庆分公司个险渠道销售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截图、佣金发放回盘清单、涉案银行卡,证实该公司向陈某1、黄某2建行账户发放佣金的事实。被告人张蔚俊确认核对无误,确认其侵占公司资金数额为4105446.02元。入账汇款业务凭单,证实张蔚俊家属于2017年8月7日向中国xxxx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退款50000元。证人周某、邹某的证言,证实两人提供“皇冠网”足球赌博网站账号及登录密码给张蔚俊进行足球赌博及张蔚俊通过转账支付赌资的事实。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中国xx肇庆分公司核查时发现公司陈某1与黄某2的佣金系统账号中佣金发放没有对应的xx金进入公司财务账户。经询问营销人员主管张蔚俊后,对方承认利用职务便利开设陈某1、黄某2虚假账户及权限后,利用公司佣金系统与财务系统不对接的漏洞,伪造虚假数据骗取公司保险营销员的410多万元佣金用于偿还个人赌球欠下的赌债。证人邓某1、罗某1的证言,证实各自名下的保险营销员陈某1、黄某2均是张蔚俊自己办理好挂职xx员登记后分别安排挂在其名下的,其从未见过对方。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份其丈夫陈某1拿了其在肇庆开设的建行卡及身份证照片,最近才知道陈某1的朋友张蔚俊拿了两人身份证与银行卡去骗公司的钱。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张蔚俊以挂职到xx公司作xx营销人员赚取工资为由,让其提供夫妻二人(陈某1、黄某2)的身份及建行卡两张,后其发现两张卡内每月都有几万到十多万不等的入账,张蔚俊告知是公司搞活动购买物品的钱,让其不要管,并每月给其1000到2000元不等的工资,一年前张蔚俊打给两夫妻的工资合计每月有三千元。其没有为中国xxxx公司做过xxx业务。辨认笔录,上述各证人对被告人张蔚俊进行辨认确认。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证实涉案现场的信息。陈某1、黄某2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列表,证实两账户的交易明细。两账户收到中国xx广东省分公司转入的款项后,除少数消费外,绝大部分转出至邹某、周某及被告人张蔚俊的账户。被告人张蔚俊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归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蔚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蔚俊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开设赌场案件,有立功情节,并退赔部分款项。综上,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但其为了赌博等违法行为侵占财物,应从重处罚;辩护人的辩解意见确有理据,予以采纳。侵占公司财物未退赔部分应予退赔。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蔚俊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4月1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张蔚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4055446.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粉粉审 判 员 杨力田人民陪审员 邓亚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永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