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2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陆琼与冷高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琼,冷高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2民初439号原告:陆琼,女,1964年11月28日出生,侗族,无业,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铀(系原告配偶),男,1965年2月7日出生,侗族,公务员,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被告:冷高江,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陆琼与被告冷高江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陆琼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琼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8元,由原告陆琼负担。审 判 员 杨志才人民陪审员 龙君钦人民陪审员 杨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