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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东城银座支行与陈节庆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东城银座支行,陈节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91民初1436号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东城银座支行,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银座尚品商场一层商服40号。负责人胡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立兵,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节庆,男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东城银座支行与被告陈节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陈节庆的准确身份信息,经本院审查,仍不能确定被告陈节庆的身份。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陈节庆的准确身份信息,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东城银座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1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佳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边庆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