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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32东台市东台镇四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裴剑、黄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台市东台镇四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裴剑,黄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2032号申请执行人:东台市东台镇四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四灶中路72号。法定代表人:陈彬,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裴剑,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黄薇,女,1983年11月26日出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东台市东台镇四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裴剑、黄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7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裴剑、黄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东台市东台镇四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资金占用费(从2015年12月27日起以本金50万元按月利率5.1‰计算至2016年12月15日止)、逾期资金占用费(从2016年12月16日起以本金50万元按月利率5.1‰上浮50%计算至实际偿还时止)以及律师代理费2500元。案件受理费9061元,由被告裴剑、黄薇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台市东台镇四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裴剑、黄薇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内容如下:一、双方确认本案的执行标的为本金50万元及利息10万元(含诉讼费用);二、被执行人裴剑、黄薇签订本协议于2017年10月25日之前归还申请执行人东台市东台镇四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10万元。余款于2017年11月起至2019年10月止,每月25日之前每月归还申请执行人东台市东台镇四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21000元;三、执行费82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6200元,被执行人负担2000元;四、被执行人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义务,则本案执行完毕,如不按期足额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按原民事判决书执行;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谈话笔录和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981执2032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奇审判员 冯友林审判员 崔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陈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