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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7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市科达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科达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7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西航港大道二段828号。法定代表人:张世斌,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市科达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四威大厦A座9层8号。法定代表人:黄了。申请执行人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科达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16民初7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成都市科达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725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但系轮候查封不具有处置权,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光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茄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