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民初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心愿与祝红国、易正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心愿,祝红国,易正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2501号原告:李心愿,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琼,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祝红国,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易正香,女,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心愿与被告祝红国、易正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心愿于2017年10月2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心愿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心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心愿负担。审判员 张红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