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执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无锡市乾龙寓珠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无锡市乾龙寓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208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宜北路180-3、5号,机构代码79232260-5。负责人周伯民,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无锡市乾龙寓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龙寓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新城绿园A2-09号,机构代码74624088-7。法定代表人谈利平,该公司董事长。农商行与乾龙寓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6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乾龙寓公司应支付农商行1580190.77元及利息,因乾龙寓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农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5月5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乾龙寓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5月4日、7月28日、9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乾龙寓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查明无银行存款。3、本院于2017年5月3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乾龙寓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7年5月3日至宜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乾龙寓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无车辆登记信息。5、执行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乾龙寓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执行中,执行人员赴工商局及被执行人经营地调查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乾龙寓公司经营地已停止经营无法查找,原经营地为租赁使用。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1580190.77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执行提出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282民初6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何林代理审判员 钟云明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家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