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忠滨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审核:复核:拟稿:校对打印:发往单位:检察院、被告人、存档等印刷份数:20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2刑初38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忠滨,男,195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2017年8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7年8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诉刑诉[2017]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忠滨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元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忠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忠滨于2017年8月15日14时许,在莱阳市沐浴店镇北上河村南北水泥路上与向其索要粪桶的弟弟李某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厮打,被告人李忠滨持手扶车的摇把子轮打李某的右手部,致李某右手第四掌骨骨折、右手环指近节指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李忠滨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李忠滨与被害人李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三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忠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唐某、闫某等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说明、协议书、收到条等书证;(莱)公(刑)鉴(伤)字[2017]14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李忠滨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忠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忠滨归案后及当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忠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高殿章人民陪审员 盖福仁人民陪审员 姜娟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路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