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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尚志市谷香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尚志市宏盛粮油有限公司、尚志市兴源米业有限公司、殷宝军、姚淑红、杨洪涛、贾秀梅、李桂英、任爱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尚志市谷香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尚志市宏盛粮油有限公司,尚志市兴源米业有限公司,殷宝军,姚淑红,杨洪涛,贾秀梅,李桂英,任爱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30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26号。代表人:刘永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尚志市谷香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尚志市乌吉密乡三股流村三合屯。法定代表人:李桂英,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尚志市宏盛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乌吉密乡太来村太来屯。法定代表人:杨洪涛,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尚志市兴源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乌吉密乡红联村一保屯。法定代表人:殷宝军,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殷宝军,男,1961年9月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姚淑红,女,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杨洪涛,男,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贾秀梅,女,1981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李桂英,女,1971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尚志市。被执行人:任爱君,男,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尚志市谷香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尚志市宏盛粮油有限公司、尚志市兴源米业有限公司、殷宝军、姚淑红、杨洪涛、贾秀梅、李桂英、任爱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1817971.82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60235元、案件受理费23345元、公告费260元,并承担执行费2330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及房产信息,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志鹏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