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罗远发、易建彪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远发,易建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刑初63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远发,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7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易建彪,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户籍所在地孝感市孝南区,住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上述两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陂检公诉刑诉(2017)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远发、易建彪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世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远发、易建彪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罗远发、易建彪合谋,由被告人易建彪窜至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盘龙城经济开发区、黄陂区武湖农场等地盗窃24次,共盗得价值126085元的三轮摩托车、电动车。被告人罗远发将盗得的车辆进行切割分散,以卖废品的方式销赃至武汉市江岸区岱家山一家废品收购站,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6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易建彪携带插龙头锁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区盘龙城城西集贸市场E67-5门口附近,趁无人之机,将曾某停放在上述地点价值人民币9000元的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盗走。2、2016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易建彪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区汉口北四季美农贸城平价副食店门口,采取上述方式,盗得喻某停放的价值人民币6030元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一辆。3、同年9月22日夜晚,被告人易建彪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区汉口北四季美农贸城2楼106号门店附近,采取上述方式,盗得孔某1停放的价值人民币9000元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后由被告人罗远发将盗窃的三轮摩托车切割,以卖废品的方式销赃到武汉市江岸区岱家山一家废品收购站。4、同年10月3日夜晚,被告人易建彪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区武湖农场汉北大全景喷泉附近,采取上述方式,盗得李某1停放的价值人民币12800元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后由被告人罗远发采取上述方式销赃。5、同年10月5日夜晚,被告人易建彪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区汉口北酒店用品城西三区的门口附近,采取上述方式,欲盗窃孙某1停放的价值人民币4080元的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一辆未果,后便联系被告人罗远发到现场,二人将孙某1的三轮摩托车盗走。后由被告人罗远发采取上述方式销赃。6、同年10月22日左右,被告人易建彪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区武湖农场高车社区10栋1单元门口附近,采取上述方式,盗得徐某1停放的价值人民币4480元的大运牌三轮摩托车。后由被告人罗远发采取上述方式销赃。7、同年10月30日夜晚,被告人易建彪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区武湖农场高车中心村16栋附近,采取上述方式,盗得吴某停放的价值人民币2250元隆鑫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后由被告人罗远发采取上述方式销赃。8、同年11月23日左右,被告人易建彪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区汉口北CBD家俱城曲美店和精英公馆之间的巷子里,采取上述方式,盗得江某2停放的价值人民币4500元望江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后由被告人罗远发采取上述方式销赃。9、同年11月29日左右,被告人易建彪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区汉口北一号公馆C座门口附近,采取上述方式,欲盗窃汪某停放的价值人民币6150元的望江牌三轮摩托车一辆未果,后联系被告人罗远发到现场,二被告人一同将汪某的三轮摩托车盗走。后由被告人罗远发采取上述方式销赃。10、同年12月2日左右,被告人易建彪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区汉口北金寓小区5栋大门附近,采取上述方式,盗得孙某2停放的价值人民币2700元永胜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后由被告人罗远发采取上述方式销赃。11、同年12月13日左右,被告人易建彪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区汉口北货运中心全峰快递门店附近,采取上述方式,欲盗窃甘某停放的价值人民币2400元福田牌三轮摩托车一辆未果,后联系被告人罗远发到现场,二被告人一同将甘某的三轮摩托车盗走。后由被告人罗远发采取上述方式销赃。12、同年12月26日左右,被告人易建彪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区滠口街汉北尚都小区大门附近,采取上述方式,盗得史某停放的价值人民币2100元望江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后由被告人罗远发采取上述方式销赃。13、同年12月27日夜晚,被告人易建彪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区汉口北CBD家俱城A馆附近,采取上述方式,欲盗窃胡某1停放的价值人民币1840元翼达牌三轮摩托车一辆未果,后联系被告人罗远发到现场,二被告人一同将胡某1的三轮摩托车盗走。后由被告人罗远发采取上述方式销赃。14、同年12月26日左右,被告人易建彪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汉口北CBD辅料市场F区联通物流大门附近,采取上述方式,盗得丁某1停放的价值人民币3000元五羊牌三轮摩托车一辆。15、2017年1月5日左右,被告人易建彪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刘店村二八八厂对面公交站附近,采取上述方式,盗得王某停放的价值人民币11340元隆鑫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后由被告人罗远发采取上述方式销赃。16、次日夜晚,被告人易建彪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特一号卓某企业社区附近,采取上述方式,盗得杨某1停放的价值人民币7000元望江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后由被告人罗远发采取上述方式销赃。17、同年1月12日左右,被告人易建彪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区汉口北花卉市场红红尚木附近,采取上述方式,欲盗窃郑某停放的价值人民币6120元望江牌三轮摩托车一辆未果,后联系被告人罗远发到现场,二被告人一同将郑某的三轮摩托车盗走。后由被告人罗远发采取上述方式销赃。18、同年1月14日左右,被告人易建彪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区汉口北轻纺城东二门与东三门附近,采取上述方式,欲盗窃徐某2停放的价值人民币3600元淮海牌三轮摩托车一辆未果,便联系被告人罗远发到现场,二被告人一同将徐某2的三轮摩托车盗走。后由被告人罗远发采取上述方式销赃。19、同年1月17日左右,被告人易建彪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道贯泉红黄绿旅馆附近,采取上述方式,欲盗窃张某停放的价值人民币5525元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一辆未果,便联系被告人罗远发到现场,二被告人一同将张某的三轮摩托车盗走。后由被告人罗远发采取上述方式销赃。20、同年2月19日夜晚,被告人易建彪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区汉口北CBD家俱城行政楼大门附近,采取上述方式,盗得滕某2光停放的价值人民币6000元望江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后由被告人罗远发采取上述方式销赃。21、同年2月21日左右,被告人易建彪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区汉口北小商品城B6区西一门附近,采取上述方式,盗得覃从丰停放的价值人民币5940元五羊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后由被告人罗远发采取上述方式销赃。22、同年3月4日左右,被告人易建彪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区汉口北一号公馆A座服务中心大门附近,采取上述方式,盗得潘某停放的价值人民币2890元大阳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后由被告人罗远发采取上述方式销赃。23、同年3月15日左右,被告人易建彪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区汉口北CBD辅料城E区中间通道附近,采取上述方式,盗得蔡某1停放的价值人民币3740元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一辆。24、次日,被告人易建彪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区汉口北CBD辅料城E区附近,采取上述方式,盗得江某1停放的价值人民币3600元军工牌三轮摩托车一辆。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罗远发住处追回被盗三轮电动车3辆、三轮摩托车7辆。已将其中5辆三轮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曾某、喻某、江某1、丁某1、蔡某1。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害人的报案及陈述、被告人罗远发、易建彪的供述、指认作案现场笔录、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追缴摩托车、电动车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远发、易建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远发、易建彪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远发辩解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7次盗窃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盗窃的有一半是电动车,电动车的价格比摩托车的价格低,物价部门的鉴定结论过高。被告人易建彪辩解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24次盗窃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过高。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罗远发、易建彪合谋,由被告人罗远发为被告人易建彪提供住所和作案工具,被告人易建彪单独和伙同罗远发窜至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黄陂区武湖农场等地盗窃24次,共盗得价值126085元的三轮摩托车、电动车。被告人罗远发将盗得的车辆进行切割分散,以卖废品的方式销赃至武汉市江岸区岱家山一家废品收购站,被告人罗远发每月给被告人易建彪赃款3000元左右。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6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易建彪携带插龙头锁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区盘龙城城西集贸市场E67-5门口附近,趁无人之机,盗走曾某价值人民币9000元的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一辆。2、2016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易建彪携带插龙头锁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区汉口北四季美农贸城平价副食店门口,趁无人之机,盗走喻某价值人民币6030元的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一辆。3、2016年9月22日晚,被告人易建彪携带插龙头锁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区汉口北四季美农贸城2号楼106门店附近,趁无人之机,盗走孔某1价值人民币9000元的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后由被告人罗远发将盗窃的三轮摩托车切割分解,以卖废品方式销赃到武汉市江岸区岱家山一家废品收购站。4、2016年10月3日晚,被告人易建彪携带插龙头锁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区武湖农场汉北大全景喷泉附近,趁无人之机,盗走李某1价值人民币12800元的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后由被告人罗远发将盗窃的三轮摩托车切割分解,以卖废品方式销赃到武汉市江岸区岱家山一家废品收购站。5、2016年10月5日晚,被告人易建彪携带插龙头锁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区汉口北酒店用品城西三区门口附近,欲盗窃孙某1停放在此价值人民币4080元的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一辆未果。便联系被告人罗远发到现场,二人将孙某1的三轮摩托车盗走。后由被告人罗远发将盗窃的三轮摩托车切割分解,以卖废品方式销赃到武汉市江岸区岱家山一家废品收购站。6、2016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易建彪携带插龙头锁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区武湖农场高车社区10栋1单元门口附近,趁无人之机,盗走徐某1停放的价值人民币4480元的大运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后由被告人罗远发将盗窃的三轮摩托车切割分解,以卖废品方式销赃到武汉市江岸区岱家山一家废品收购站。7、2016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易建彪携带插龙头锁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区武湖农场高车中心村16栋附近,趁无人之机,盗走吴某停放在此的价值人民币2250元隆鑫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后由被告人罗远发将盗窃的三轮摩托车切割分解,以卖废品方式销赃到武汉市江岸区岱家山一家废品收购站。8、2016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易建彪携带插龙头锁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区汉口北CBD家俱城曲美店和精英公馆之间的巷子里,趁无人之机,盗走江副洲停放在此的价值人民币4500元望江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后由被告人罗远发将盗窃的三轮摩托车切割分解,以卖废品方式销赃到武汉市江岸区岱家山一家废品收购站。9、2016年11月29日晚,被告人易建彪携带插龙头锁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区汉口北一号公馆C座门口附近,趁无人之机,欲盗窃汪某停放在此价值人民币6150元的望江牌三轮摩托车一辆未果,便联系被告人罗远发到现场,二人将汪某的三轮摩托车盗走。后由被告人罗远发将盗窃的三轮摩托车切割分解,以卖废品方式销赃到武汉市江岸区岱家山一家废品收购站。10、2016年12月2日晚,被告人易建彪携带插龙头锁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区汉口北金寓小区5栋大门附近,趁无人之机,盗走孙某2停放在此价值人民币2700元的永胜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后由被告人罗远发将盗窃的三轮摩托车切割分解,以卖废品方式销赃到武汉市江岸区岱家山一家废品收购站。11、2016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易建彪携带插龙头锁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区汉口北货运中心全峰快递门店附近,趁无人之机,欲盗窃甘某停放在此价值人民币2400元的福田牌三轮摩托车一辆未果,便联系被告人罗远发到现场,二被告人一同将甘某的三轮摩托车盗走。后由被告人罗远发将盗窃的三轮摩托车切割分解,以卖废品方式销赃到武汉市江岸区岱家山一家废品收购站。12、2016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易建彪携带插龙头锁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区滠口街汉北尚都小区大门附近,趁无人之机,盗走史某停放在此价值人民币2100元的望江牌三轮摩托车。后由被告人罗远发将盗窃的三轮摩托车切割分解,以卖废品方式销赃到武汉市江岸区岱家山一家废品收购站。13、2016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易建彪携带插龙头锁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区汉口北CBD家俱城A馆附近,趁无人之机,欲盗窃胡某1停放在此价值人民币1840元的翼达牌三轮摩托车未果,便联系被告人罗远发到现场,二被告人一同将胡某1的三轮摩托车盗走。后由被告人罗远发将盗窃的三轮摩托车切割分解,以卖废品方式销赃到武汉市江岸区岱家山一家废品收购站。14、2016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易建彪携带插龙头锁等作案工具窜至汉口北CBD辅料市场F区联通物流大门附近,趁无人之机,盗走丁某1停放在此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五洋牌三轮摩托车一辆。15、2017年1月5日晚,被告人易建彪携带插龙头锁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区盘龙城家俱开发区刘店村二八八厂对面公交站附近,趁无人之机,盗走王某停放在此价值人民币11340元隆鑫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后由被告人罗远发将盗窃的三轮摩托车切割分解,以卖废品方式销赃到武汉市江岸区岱家山一家废品收购站。16、2017年1月6日晚,被告人易建彪携带插龙头锁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区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特一号卓某企业社区附近,趁无人之机,盗走杨某1停放在此价值人民币7000元的望江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后由被告人罗远发将盗窃的三轮摩托车切割分解,以卖废品方式销赃到武汉市江岸区岱家山一家废品收购站。17、2017年1月12日晚,被告人易建彪携带插龙头锁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区汉口北花卉市场红红尚木店铺附近,趁无人之机,欲盗窃郑某停放在此价值人民币6120元的望江牌三轮摩托车未果,便联系被告人罗远发到现场,二被告人一同将郑某的三轮摩托车盗走。后由被告人罗远发将盗窃的三轮摩托车切割分解,以卖废品方式销赃到武汉市江岸区岱家山一家废品收购站。18、2017年1月14日晚,被告人易建彪携带插龙头锁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区汉口北轻纺城东二门与东三门附近,趁无人之机,欲盗窃徐某2停放在此价值人民币3600元的淮海牌三轮摩托车未果,便联系被告人罗远发到现场,二被告人一同将徐某2的三轮摩托车盗走。后由被告人罗远发将盗窃的三轮摩托车切割分解,以卖废品方式销赃到武汉市江岸区岱家山一家废品收购站。19、2017年1月17日晚,被告人易建彪携带插龙头锁等作案工具窜至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道贯泉红黄绿旅馆附近,趁无人之机,欲盗窃张某停放在此价值人民币5525元的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未果,便联系被告人罗远发到现场,二被告人一同将张某的三轮摩托车盗走。后由被告人罗远发将盗窃的三轮摩托车切割分解,以卖废品方式销赃到武汉市江岸区岱家山一家废品收购站。20、2017年2月19日晚,被告人易建彪携带插龙头锁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区汉口北CBD家俱城行政楼大门附近,趁无人之机,盗走滕某2光停放在此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望江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后由被告人罗远发将盗窃的三轮摩托车切割分解,以卖废品方式销赃到武汉市江岸区岱家山一家废品收购站。21、2017年2月21日晚,被告人易建彪携带插龙头锁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区汉口北小商品城B6区西一门附近,趁无人之机,盗走覃从丰停放在此价值人民币5940元的五羊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后由被告人罗远发将盗窃的三轮摩托车切割分解,以卖废品方式销赃到武汉市江岸区岱家山一家废品收购站。22、2017年3月4日晚,被告人易建彪携带插龙头锁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区汉口北一号公馆A座服务中心大门附近,趁无人之机,盗走潘某停放在此价值人民币2890元的大阳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后由被告人罗远发将盗窃的三轮摩托车切割分解,以卖废品方式销赃到武汉市江岸区岱家山一家废品收购站。23、2017年3月15日晚,被告人易建彪携带插龙头锁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区汉口北CBD辅料城E区中间通道附近,趁无人之机,盗走蔡某1停放在此价值人民币3740元的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一辆。24、2017年3月16日晚,被告人易建彪携带插龙头锁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区汉口北CBD辅料城E区附近,趁无人之机,盗走江某1停放在此价值人民币3600元的军工牌三轮摩托车。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罗远发住处追回被盗三轮电动车3辆、三轮摩托车7辆。已将其中5辆三轮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曾某、喻某、江某1、丁某1、蔡某1。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身份信息材料,证明被告人罗远发、易建彪的身份情况。2、追缴摩托车、电动车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罗远发住处追回被盗三轮摩托车7辆、电动三轮车3辆的事实。3、作案工具照片,证明罗远发、易建彪盗窃时使用的作案工具。4、被害人曾某、喻某、孔某1、李某1、孙某1、徐某1、吴某、江某2、汪某、孙某2、甘某、史某、胡某1、丁某1、王某、杨某1、郑某、徐某2、张某、滕某1、覃从丰、潘某、蔡某1、江某1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上述人员的车辆被盗。5、办案说明,证明根据被告人易建彪的交代其共盗窃三轮摩托车、电动车60余辆,因盗窃车辆较多被告人记忆模糊无法描述被盗车辆特征,公安机关目前已经核实24辆被盗车辆,其余车辆无法核实的事实。6、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罗远发将易建彪盗窃的三轮车分割后把电瓶卖给废旧回收站的事实。7、被告人罗远发指认作案现场笔录7份及照片7张,证明被告人罗远发盗窃的时间、地点。8、被告人易建彪指认作案现场笔录24份及照片24张,证明被告人易建彪盗窃的时间、地点。9、扣押笔录及清单、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罗远发家中追回被盗三轮摩托车7辆和电动三轮车3辆的事实。9、发还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将查获的三轮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曾某、喻某、江某3、丁某1、蔡某1的事实。10、被告人罗远发的供述,证明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罗远发与被告人易建彪合谋,由被告人罗远发为被告人易建彪提供住所和作案工具,被告人易建彪窜至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武湖农场等地盗窃,共盗窃三轮摩托车、电动车60余辆,期间被告人罗远发参与共同盗窃7次;被告人罗远发将盗得的车辆进行切割分散,以卖废品的方式销赃至武汉市江岸区岱家山一家废品收购站。被告人罗远发每月给被告人易建彪3000元左右赃款的事实。11、被告人易建彪的供述,证明被告人罗远发与被告人易建彪合谋,由被告人罗远发为被告人易建彪提供住所和作案工具,被告人易建彪窜至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武湖农场等地盗窃,共盗窃三轮摩托车、电动车60余辆,期间被告人罗远发参与共同盗窃7次;被告人罗远发将盗得的车辆进行切割分散,以卖废品的方式销赃至武汉市江岸区岱家山一家废品收购站。被告人罗远发每月给被告人易建彪3000元左右赃款的事实。12、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黄陂区物价局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分局鉴定,被告人罗远发、易建彪盗窃的24辆三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价格为126085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远发、易建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罗远发、易建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罗远发曾两次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仍不思悔改,还多次伙同被告人易建彪盗窃,数额巨大,行为极其恶劣,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易建彪多次盗窃,也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远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22年3月16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易建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宝丽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雅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