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执11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向世梅与罗开富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世梅,罗开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11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向世梅,女,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罗开富,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民终22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罗开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开富支付申请执行人向世梅借款3500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罗开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罗开富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罗开富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世梅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法执11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陈 勇代理审判员 赵青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浩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