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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邓志雄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志雄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2刑初268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志雄,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武穴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2017年10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志雄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利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志雄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本案于2017年9月20日延期审理,2017年10月20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志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邓志雄的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被告人邓志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当庭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邓志雄醉酒超速驾驶鄂J×××××小型普通客车,由梅武线北往南行驶,当车行至石佛寺镇机车下路段时,逆向驶入对向机动车道,在东侧非机动车道与陈某驾驶的鄂J×××××二轮摩托车(后载程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程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邓志雄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日,被告人邓志雄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邓志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51.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志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2017]WX交鉴字第2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康圣达医学检验所检验报告单;武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查询信息结果单;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谅解书、收条;归案经过证明;录像光碟;被告人邓志雄的户籍证明及供述和辩解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志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志雄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志雄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邓志雄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邓志雄有悔罪表现,武穴市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宣告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志雄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 刚人民陪审员  易雄兵人民陪审员  钟喜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