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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恢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渊申请执行杜森华、武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渊,杜华森,武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1666号申请执行人:李渊,男,蒙古族,1977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杜华森,男,蒙古族,1955年8月1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武素清,女,汉族,1957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渊与被执行人杜森华、武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执行裁定书从2014年8月6日至2017年6月22日共计扣划杜森华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内存款363600元:其中2014年8月6日扣划32500元,2015年1月23日扣划36200元,2015年7月21日扣划65300元,2016年7月5日扣划100000元,2017年6月22日扣划129600元。向申请执行人李渊发放了302279元,向被执行人杜华森发放生活费52800元,执行费8521元已交清。现查明,被执行人杜森华除工资外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东法民初字第29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