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刑更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常小其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常小其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796号罪犯常小其,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沁阳市柏香镇西彰村**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以(2012)榆刑初字第003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小其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缴纳),刑期执行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0224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常小其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的刑罚执行;又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6)陕06刑更3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常小其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7年9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常小其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常小其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4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常小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小其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