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02执恢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边奋鹅与被执行人韩冬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奋鹅,韩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2118号申请执行人边奋鹅,女,汉族,1976年8月22日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韩冬梅,女,汉族,1977年9月7日生,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边奋鹅与被执行人韩冬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边奋鹅对五查结果无异议,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没有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韩冬梅已缴纳执行费4444元且放弃生活费,向申请人共计偿还128556元,已生效执行依据中应给付利息0元,本案于2017年10月12日保全了韩冬梅的工资账户一处,保全期限为一年,保全到期之日前30天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和续行保全,逾期造成脱保等损失,自行负担。因申请人边奋娥申请撤销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博代理审判员  孙燕代理审判员  代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