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60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严生月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严生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6070号原告: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新鲜小区北侧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生贇,系凉州区双城镇人民政府社区负责人。被告:严生月,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住凉州。本院受理原告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严生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此案被告已将所购社区楼房转让他人,再无诉讼的必要,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学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