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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4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陆顺燕与重庆市煜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顺燕,重庆市煜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4756号原告陆顺燕,女,1984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梁平区石。被告重庆市煜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被告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顺燕诉被告重庆市煜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顺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陆顺燕负担。审判员  卫晴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