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祖志与被告吕自亮、桂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祖志,吕自亮,桂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1352号原告:刘祖志,男,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新茂,商南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吕自亮,男,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族良,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桂秀芳,女,汉族,居民。原告刘祖志与被告吕自亮、桂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追加被告桂秀芳参加诉讼,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祖志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祖志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祖志撤诉。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刘祖志负担。审 判 长 程 静代理审判员 刘 盼人民陪审员 杨德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强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