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柴永德与梅树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永德,梅树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1执509号申请执行人柴永德,男,1950年8月14日出生,住肇州县。被执行人梅树才,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住肇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永德与被执行人梅树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621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凤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慧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