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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廖华根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华根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76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华根,男��1988年1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化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福建省宁化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8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华根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华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2日、8月5日、8月16日,被告人廖华根三次向陈某位于瑞安市塘下镇韩田村的永泰铜材经营部出售废紫铜,经过磅称重分别为711.4公斤、723.3公斤、691公斤,并在送货单上予以登记,单价分别为38元、38元、40元,实际货款为82158元。8月5日、8月16日,被告人廖华根趁该营业部老板娘不注意之际偷换送货本,并虚增送货单过磅重量、增加伪造的送货单,使货款总额达到166713元,以骗取多余的钱款84555元。8月21日,被告人廖华根到该经营部结算,被害人陈某向其先行支付16万元。后被告人廖华根在该经营部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人民币16万元、送货单5张等,后16万元发还被害人陈某。2017年8月27日,被告人廖华根家属与被害人陈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华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送货单,监控截图,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华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华根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华根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蔡邦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无(代)书记员  周季蓉-?PAGE?3?-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