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28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高同海与被告王立柱、陈少良劳务费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同海,王立柱,陈少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2886号原告:高同海,身份号码xxx,男,1956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红旗街。被告:王立柱,身份号码xxx,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新站镇政府公务员,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被告:陈少良,身份号码xxx,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新站镇政府职员,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古城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东,肇源县新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同海与被告王立柱、陈少良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同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云峰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石秀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