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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黄建华申请执行绵阳市新时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华,绵阳市新时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912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华,女,汉族,生于1968年4月28日,住绵阳高新区。被执行人绵阳市新时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10号。法定代表人:任春娥。黄建华申请执行绵阳市新时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0792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经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绵阳市新时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71.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骆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