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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4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黄建华、董美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华,董美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705号被执行人:黄建华,男,朝鲜族,1982年5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董美花,女,朝鲜族,1986年3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本院作出的(2017)粤01民终24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黄建华、董美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62元。因被执行人黄建华、董美花未缴纳该款,经本院金融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经查,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为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执行款项缴入本院代管款专用账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1)。三、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赵卓丰审判员 邹利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