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4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桑润平、唐山盛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润平,唐山盛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建勇,么爱琳,赵永民,唐山市迈地星建材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区新润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4687号申请人:桑润平,女,汉族,1963年5月1日生,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申请人:唐山盛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工业区(大麦铺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0737384445。法定代表人:李建勇,总经理。被申请人:李建勇,男,汉族,1979年2月2日生,住址:唐山市丰南区(大麦铺村南)。被申请人:么爱琳,女,汉族,1979年2月24日生,住址:唐山市丰南区(大麦铺村南)。被申请人:赵永民,男,汉族,1975年7月9日生,住址:唐山市丰南区。第三人:唐山市迈地星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丰南区大齐镇大齐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590980925Y。法定代表人:张凯,总经理。第三人:唐山市开平区新润丰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临205国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5MA07T8E102。法定代表人:桑润平,总经理。申请人桑润平与被申请人唐山盛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建勇、么爱琳、赵永民,第三人唐山市迈地星建材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区新润丰建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桑润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山盛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桑润平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唐山盛鼎混凝土有限公司院内动产及不动产(详见查封清单),期限三年。案件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申请人桑润平已预付。如需续查封,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军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硕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