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1民初6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6390徐俊与孙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俊,孙建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1民初6390号原告:徐俊,女,汉族,1965年12月24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委托代理人:蒋志刚,常州市新北区小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建群,男,汉族,1969年12月16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俊与被告孙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经依法催告后仍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如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经人民法院催告后仍未缴纳的,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明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