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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民初6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6390徐俊与孙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俊,孙建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1民初6390号原告:徐俊,女,汉族,1965年12月24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委托代理人:蒋志刚,常州市新北区小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建群,男,汉族,1969年12月16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俊与被告孙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经依法催告后仍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如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经人民法院催告后仍未缴纳的,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明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