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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29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梁小贺与承德鑫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小贺,承德鑫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985号原告:梁小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莹。被告:承德鑫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晓光,总经理。原告梁小贺与被告承德鑫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梁小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小贺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小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00元,由原告梁小贺负担。审判员 周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