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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恢8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志成与西安金爵居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成,西安金爵居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845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成。被执行人西安金爵居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宗元。申请执行人李志成与被执行人西安金爵居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79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金爵居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志成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志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本院(2017)陕0113执恢845号案的执行申请。经询,撤销对(2017)陕0113执恢845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李志成真实意思的表示,其自愿承担因撤销而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志成撤销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李志成撤销强制执行申请,(2017)陕0113执恢84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姣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