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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5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岸然运输车队与许武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岸然运输车队,许武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512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岸然运输车队,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新广从路龙归镇105国道永兴新村20号,组织机构代码75199549-1。负责人:王仕霞。委托代理人:黄庆美,女,1983年11月15日出生,系该车队职员。被执行人:许武定,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县,本院审理的广州市白云区岸然运输车队与许武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书,广州市白云区岸然运输车队与许武定于2010年6月1日签订的《广州市白云区岸然运输车队营运车辆管理服务合同》于2016年5月12日解除;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许武定协助广州市白云区岸然运输车队将粤A×××××号车辆过户至许武定名下;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许武定支付广州市白云区岸然运输车队服务费600元。该案受理费315元,由许武定负担。广州市白云区岸然运输车队同意许武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15元。因被执行人许武定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州市白云区岸然运输车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15元,本案执行费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许武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其未履行。本院遂依法向银行、房产、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有存款1465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并扣划,其中915元已经退还给申请执行人,550元转为执行费。涉案的车牌号码为粤A×××××车,现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车牌号码为粤A×××××车,现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5120号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麦瑞林审判员  宋富长审判员  常康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斯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