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3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南阳过江龙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鼎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过江龙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鼎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4民初3618号原告:南阳过江龙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遮山镇夏庄村(原二机厂院内)。法定代表人:张中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帅,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涛,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河南鼎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路与紫荆山路交叉口方圆创世大厦B座1619室。法定代表人:曾宪强。原告南阳过江龙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鼎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阳过江龙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鼎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过江龙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9月28日签订的《啥都有网金融服务协议》;2.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384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2变更为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378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8日,原、被告签订《啥都有网金融服务协议》,主要约定,原告向被告缴纳37800服务费,被告向原告提供贷款服务。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缴纳了服务费。后被告并没有履行其向原告承诺的贷款事宜。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服务费未果,故起诉至法院。河南鼎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河南鼎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缺席,无质证意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主要从事涂料加工及销售业务。2016年9月28日,原、被告签订《啥都有网金融服务协议》,主要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互联网推广及信用贷款服务业务,原告向被告缴纳服务费用37800元等。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服务费37800元。同时,被告出具《收据》(编号6229070)一张,载明:“今收到南阳过江龙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37800元。”后被告未为原告进行互联网推广服务,原告亦未收到银行贷款。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服务费未果,由此成讼。上述事实有《啥都有网金融服务协议》、《收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啥都有网金融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即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被告为原告申请办理贷款及互联网推广服务。原告向被告支付37800元服务费后,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承诺为原告提供相应的服务,且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履行约定义务,致使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啥都有网金融服务协议》、请求被告返还服务费378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缺席,未予抗辩,也未提供��关证据,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南阳过江龙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鼎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签订的《啥都有网金融服务协议》;被告河南鼎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南阳过江龙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37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河南鼎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培利人民陪审员 陈廷英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