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8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朱波与程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波,程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8014号原告朱波。被告程浩。原告朱波(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程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波负担。审 判 长 郑文文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人民陪审员 史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