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民终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彭德林与徐解清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德林,徐解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终10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德林,男,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文艺中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重远,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解清,男,195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中洲路解放村**栋**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圣,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磊,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彭德林因与被上诉人徐解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1民初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彭德林与徐解清于2012年6月28日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否与2011年8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是否矛盾没有查清,且彭德林向本院提交了新的证据,故一审判决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1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彭德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许成东审判员  孙艳慧审判员  陈小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