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执8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无锡市古驼化工有限公司、刘冬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古驼化工有限公司,刘冬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91执828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古驼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太华镇工业B区。法定代表人蒋永群,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冬明,男,汉族,1975年1月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古驼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冬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91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冬明所有的价值141323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凌慧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寅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