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3民特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易国珍与陈廷芬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国珍,陈廷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特126号申请人:易国珍,女,1983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陈廷芬,女,1969年8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人易国珍申请宣告公民陈廷芬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申请人易国珍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人易国珍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易国珍撤回申请。审判员 娄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芳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