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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49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范成娟与王志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成娟,王志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4917号原告:范成娟,住德惠市。被告:王志学,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成娟诉被告王志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成娟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成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成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范成娟250元,由范成娟负担250元;邮寄费112元由范成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尚祖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汉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