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行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陈楠与贵阳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楠,贵阳市城乡规划局,贵阳云岩贵中土地开发基本建设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113行初72号原告陈楠,男,1988年2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启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和雪莲,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贵阳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4号。法定代表人高扬,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骥,贵州慧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茂林,贵州慧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贵阳云岩贵中土地开发基本建设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D18组团5层1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张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丽珠,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王俊,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原告陈楠诉贵阳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及第三人贵阳云岩贵中土地开发基本建设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中公司”)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楠诉称,原告等人为市西路澳马、瑞福等10余家商场的商铺业主,系“市西路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涉及的周边商户。原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等途径得知被告向第三人颁发了地字第520000201425212号(筑规建字2014-060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颁发的该许可证许可了第三人对市西路主干道和沿街商场进行改造、建设地下人行通道、道路绿化和商场外立面改造,根据《物权法》70条、103条、10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建筑物外墙属于建筑物所有权人共有,即原告是该许可证的相邻权人,更是外墙的所有权人,被告的该许可行为直接侵犯原告对商场外墙共有权的行使,故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被告颁发许可证时,第三人未向其提交“市西路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城乡规划法》37条、《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23条第1款第1项第5分项、24条第3款和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32条第二款均规定了第三人应提交核心申报材料-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的规定,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即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另外,第三人未提交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被告在第三人提交材料不齐全情况下,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并且,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未出具准许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也未告知重大利害关系人听证权,综上,被告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地字第520000201425212号(筑规建字2014-060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被告颁发的地字第520000201425212号(筑规建字2014-060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第三人贵中公司,其内容包括地下人行通道、路面铺装、绿化、外立面改造及雨污管网建设。原告陈楠虽系贵阳市市西路536号瑞福商场1层31号商业用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但被告的行政许可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未明显产生实际负面的消极影响,并未给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侵害、减损。因此,原告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楠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永 明审 判 员 李 妤人民陪审员 罗 仕 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员杨文先书 记 员 唐 菲 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