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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戴汶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汶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439号申请执行人: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一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6074544-9号。法定代表人:邹放,董事长。被执行人:戴汶洲,男,汉族,1975年8月2日生,住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汶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川2002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戴汶洲归还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戴汶洲名下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凤岭路世纪城四区二期6幢6(Z)3-6/7-4的住房一套。现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在和解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现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在和解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 伟人民审判员 付 华人民审判员 李学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