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3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贵安新区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阳惠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安新区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阳惠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1648号原告:贵安新区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337442365X。法定代表人:兰成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炼,贵州丰语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贵阳惠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龙国际花园第37号楼1单元29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6975261323。法定代表人:何惠强。原告贵安新区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惠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贵阳惠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首次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所涉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应由仲裁机构贵阳市仲裁委员会处理。本院尚未对被告的管辖异议作出裁定前,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于法不悖,应予准许。基于此,被告贵阳惠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已无继续审查之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安新区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23元,由原告贵安新区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常礼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肖志惠书 记 员 段兴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