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1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与荣兴义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荣兴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21执418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荣兴义,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荣兴义罚金一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刑二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荣兴义应缴纳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荣兴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荣兴义罚金一案中,经查询各金融银信、房管、国土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荣兴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321执4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子青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茹韵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