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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梁汉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汉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12520号起诉人:梁汉枝,男,汉族,1956年5月30日出生,住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顺辉,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10月1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梁汉枝起诉中山市南头镇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梁汉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被起诉人在《征用土地协议书》附页签名表中“梁汉枝”的签名无效,案件受理费由被起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6日,中山市南头镇穗西村第十八经济合作社起诉被起诉人,请求确认十八社与被起诉人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无效。2017年8月3日,被起诉人就上述案件提交《中山市南头镇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证据目录》,当中第4页涉及起诉人的签名“梁汉枝”。但,起诉人保证,上述起诉人的签名不是起诉人亲笔所签,是被起诉人伪造起诉人的签名。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提交的《征用土地协议书》附页当中涉及起诉人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要求确认签名无效。因被起诉人提交的材料属于行政审批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梁汉枝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曾 同 源审判员 潘 国 鼎审判员 刘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美 燕